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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澳報:民進黨當局正在實質推動“新兩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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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4:37 | 稿件來源:新華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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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8月6日電《新華澳報》8月4日刊登評論指出,賴清德在去年的“雙十演說”中,拋出比李登輝的“兩國論”更露骨,比陳水扁的“一邊一國論”更險惡,比蔡英文的“中華民國台灣論”更深入的“新兩國論”,聲稱“‘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緊接著,在今年3月13日炮製的“十七條措施”中,又指令“內政部”、陸委會等相關機關,就台灣民眾,尤其是對台灣有忠誠義務的軍公教人員申請大陸涉及身份認定的各種證件,包括:“護照”、身份證、定居證、居住證等,持續進行“必要的清查及管理”。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 來源:中國時報

這條措施,是在涉及身份認定領域上,實質推動“新兩國論”的具體行動。近日,民進黨當局終於揮舞“第一刀”,砍向了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內政部”函令鄉公所解除其村長職務,理由是其未完成喪失“其他國家國籍”及取得相關證明文件。雖然鄉公所在公文的“主旨”中雖指出這是依照“內政部”的函示“要求”,但在“說明”的第二點卻強調,解職處分所依據的“內政部”函釋“現階段仍具強烈法律爭議未定非難案”,因而“亦難於全予認同”,折射了地方政府認為“內政部”的行政解釋是“違法”,但基於必須執行指令的原因,而還是向鄧萬華下發了解職決定。

鄧萬華原籍大陸四川省廣元市,在大陸與丈夫認識,兩人自由戀愛,嫁到台灣已經將近三十年,在丈夫家鄉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定居,大約在十八年前取得台灣地區的身份證。當時為取得台灣身份證,特別回到大陸辦理放棄戶籍手續。但大陸公務機關非常為難,因為一旦開立了證明,就等於承認台灣地區是“獨立國家”,所以大陸公務機關根本無法開出這樣的證明。

鄧萬華的丈夫在六年前罹患漸凍症癱瘓需要照顧,還有三個小孩要養,自己一肩扛起家計,曾做過社工助理、會計、便當店、民宿打工,就算背著三十公斤肥料施肥、砍草都願意做。由於在村裡受到很多親友幫忙,覺得應要回饋村民,於是在2022年的“九合一”選舉中決定參選村長並當選。在登記參選的過程中,資格審查都沒有問題;當選後選委會也有頒發當選證書,服務期間也不曾被異樣眼光看待,根本就沒有什麼“國籍”的問題。

對此,鄧萬華質疑,為何在她參選時,選委會沒有提出此問題。鄧萬華不滿地表示,當局大可以一開始就講清楚“陸配不能從政”,或是當局自己幫她們證明沒有中國大陸戶籍,而不是搞這種小動作。鄧萬華說,執政民進黨不敢宣布“台獨”,叫百姓自己去尋求“放棄大陸戶籍證明”,這就是故意在給百姓找麻煩、雞蛋裡挑骨頭,“這就是擾民”。

按照法例規定,鄧萬華有一個月的申訴時間,鄧萬華將向花蓮縣政府提訴願爭取權益。她強調,她拿台灣地區“護照”甚至願意無條件永不恢復中國大陸戶籍,但“內政部長”劉世芳和執政黨還是硬拗,專搞政治和意識形態,讓她心寒。她也已經與花蓮縣長徐榛蔚見面,徐榛蔚承諾會盡力協助,這次她被鄉公所解職,徐榛蔚事前對此案完全不知情。而目前她還有三十天的訴願期,會全力透過訴願爭取權益。

據富里鄉鄉長江東成表示,自去年十月起即多次接獲“內政部”來文,要求依“國籍法”對鄧萬華執行解職程式。但公所經了解後認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屬於兩岸關係,非“兩國”關係,加上大陸方面根本不提供戶籍放棄證明,致使陸配無法完成程式。鄉公所因此選擇透過辦理解職,使爭議透明化,並交由法院裁定其合法性。

有消息說,台灣當局“內政部”在一月查核全台議員與村里長等民代,發現五名村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進而要求村里長主管機關,也就是鄉公所、區公所等,依照“國籍法”辦理。鄧萬華是被第一個“開刀”的。

台北市松山區的新益里長王敏茹也具有陸籍身分,但並未像鄧萬華被解職。台北市民政局表示,目前台北市未有里長遭解職,有關里長戶籍疑義案,現仍由區公所查明中,但對於查詢戶籍有其困難,會依個案情形認定研議處理方式。

但目前未有解職情形。王敏茹表示,在實際上要去大陸放棄戶籍非常困難,基本上看官方怎麼處理,她都配合。

而在此之前,民進黨當局就曾“小試牛刀”,砍向前國民黨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她是第一位當選台灣地區縣市議員的陸配,但從她二零一八年參選,到後來就職,最後到2022年卸任,“中選會”與“內政部”都一路開綠燈,可見即使是在蔡英文時期,都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配只要設籍台灣滿十年即可參政。但在賴清德上台後,“內政部”就突然搬出“國籍法”,以史雪燕未放棄“大陸戶籍”為由,“馬後砲”地解除她早已屆滿卸任的議員職務。現在,則是直接向現任的陸配民代“開刀”。

正如鄧萬華和富里鄉鄉長江東成所質疑,根據《兩岸關係條例》規定,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屬於兩岸關係,並非“兩國”關係,因而民進黨當局此舉,是在身份認別領域,推動實質性的“新兩國論”。實際上,《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是將整個中國分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兩個地區的,並將大陸地區定義為“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並將大陸地區人民界定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台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亦即兩岸人民之間只有“戶籍”之別,沒有“國籍”之分,因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儘管台灣當局是站在其立場,將整個中國視為“中華民國”,但也畢竟是認定“一個中國”,而沒有將大陸地區視為“其他國家”。因此,《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原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定居並設籍滿十年才能擔任公職,並沒有提到“國籍”的限制。實際上,既然《兩岸關係條例》是基於“一個中國”原則的法律,也就無需涉及“國與國”的規範問題。而民進黨當局這種做法,就是公然在實質性地推動“新兩國論”。

其實,就連“內政部”這件解職處分的公文,也沒有引據法律條文,就可知其“心虛有鬼”。而公文中又說明所謂的“其他國家國籍”係指“中國大陸地區國籍”,更是指鹿為馬,因為“中國大陸地區”都不是“國名”。

還有一個問題是,村長職務不同於由“政府”指派的鄰長,而是由選民選舉賦予,其行使職權的正當性來自民意,若當局未預先設立參選“門檻”,卻於任內強制解職,等於是變相剝奪人民參政權。什麼“民主進步”,簡直是反民主、大退步。(完)

【編輯:程敏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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