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低空經濟發展法例修訂生效 釋放較重型的無人機潛力香港新聞網7月18日電 香港《2025年小型無人機(修訂)令》和《2025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令》今日生效,以推動低空經濟的發展。民航處網站刊登了有關進行非傳統航空器試驗的實務指引,在新規管制度下,不同風險的小型無人機操作會按照小型無人機的重量和其操作風險水平而有相應的規管要求。 香港近年來正全力推動新質生產力引擎之一的低空經濟。行政長官在《2024年施政報告》宣布成立“發展低空經濟工作組”,並推出一系列措施,以激活低空空域作為新經濟生產要素。 為把握無人機的巨大應用潛力,同時保障航空和公眾安全,香港特區政府在《民航條例》(第 448 章)下訂立附屬法例《小型無人機令》,該法例已於2022年12月1日全面實施,為小型無人機設立具前瞻性的規管框架。 法例按照小型無人機的重量和不同的操作風險水平,設立相應規管要求,包括小型無人機的註冊和標籤、遙控駕駛員的註冊、培訓和考核、設備及操作規定等。 民航處網站今日刊登了有關進行非傳統航空器試驗的實務指引,在新規管制度下,不同風險的小型無人機操作會按照小型無人機的重量和其操作風險水平而有相應的規管要求,包括小型無人機的註冊及標籤、遙控駕駛員的註冊、培訓與考核、設備、操作規定、保險等。 今日生效的《小型無人機令》的規管制度擴闊至重量不超過150公斤的小型無人機。主要修訂包括: (1)增設丙類無人機(即重量超過25公斤但不超過150公斤者); 另一方面,《2025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令》旨在促進各類非傳統航空器在香港的試驗。在新法例下,涉及較高風險的“進階操作”須在飛行前事先獲得民航處許可,並根據風險為本的規管模式,受更嚴格的安全規定所規管,以保障航空和公眾安全。為方便業界運作和提交許可申請,民航處推出了各種便利措施,包括發出一系列的相關指引供業界參考,以及接受有相關經驗的小型無人機操作人為各種進階操作提交較長期的許可申請等。 運輸及物流局發言人此前表示:“為配合國家整體發展,政府一直積極推動各項措施,以促進香港的低空經濟發展。當中,為新興的低空經濟技術建立完善的法律及監管框架至為重要。今次法例修訂釋放較重型的小型無人機的潛力,並促進非傳統航空器的試飛,從而拓展及豐富各類低空飛行活動的應用場景。” 民航局表示,在保障航空和公眾安全的大前提下,無人機操作應符合相關設備和操作要求。然而,小型無人機種類繁多,應用日趨多元化,以至在特殊情況下,小型無人機操作可能因受實際操作限制而未能完全符合一些操作參數要求。有見及此,《小型無人機令》設有靈活安排,以配合不同類別小型無人機的操作和配合小型無人機的迅速發展。(完) 【編輯:錢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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