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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修改婚姻登記條例 結婚不再需要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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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07:58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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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8月15日電 8月13日,《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在中國民政部網站全文公佈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修訂草案相比原條例,在登記程序上作了較大修改。

根據草案的規定,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也取消了過去對登記的地域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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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離婚登記不再需要戶口簿,登記取消地域限制

現行《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公佈的草案,也體現了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

比如,草案對於婚姻登記中所需出具的證件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戶口簿的要求,以倡導婚姻自由。按照修訂草案,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示的證件和書面材料只有兩項——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具的證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兩項。

近年來,中國試點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已逐步對婚姻登記的地域管轄限制進行了修正。去年,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將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擴大。調整後,在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陝西、寧夏等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調整後,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規定的材料,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目前征求意見的修訂草案,則取消了對婚姻登記地域管轄的規定。按照草案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這也就意味著,未來進行婚姻登記,將不會再有地域限制。

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對個人信息要予以保密

修訂草案對婚姻登記涉及的信息安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規定。

草案明確,本條例根據民法典等法律制定,并明確國家加強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設,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規劃、建設完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會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安全。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草案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辦理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婚姻登記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此外,草案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僅承擔辦理婚姻登記的工作,還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充分發揮婚姻家庭輔導專業人員和其他社會力量的作用,引導婚姻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草案對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也作了明確,在“法律責任”部分,草案明確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出現四類情形要依法給予處分。這四類情形分別是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違反規定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毀、滅失的;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收取費用的。草案明確,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民政部關於《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如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登錄民政部網站(網址:www.mca.gov.cn),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交流互動”,進入“征求意見”欄(或直接點擊首頁右下方“征求意見”欄),隨後點擊《民政部關於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mzbhunyin@163.com,郵件標題請註明“《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6號民政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721),并請在信封上註明“《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11日。

民政部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雙方均非內地居民的中國公民在內地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條 國家加強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設,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規劃、建設完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會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安全。

省級民政部門負責統籌本地區婚姻登記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維護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充分發揮婚姻家庭輔導專業人員和其他社會力量的作用,引導婚姻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為方便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提供預約等服務。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婚姻登記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件和書面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七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