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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澤:“一國兩制”實踐成功 把香港和國家分隔開來必然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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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12:00 | 稿件來源:香港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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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通社6月30日電 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原副主任徐澤接受香港《星島日報》書面採訪。在6月30日刊出的訪問中,他談到,回歸25年來,即便香港發生一些風波,也不能折損“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的成功,相反,這卻進一步驗證了“一國兩制”作為一種科學制度的生命力,進一步煥發了香港同胞真正成為這片土地的主人後的愛國愛港、自強不息精神。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片


徐澤總結“一國兩制”落實25年的經驗,認為有兩點:第一,“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這也是基本法作為“一國兩制”制度安排的宗旨。香港回歸以來的發展得益於這項宗旨,也證明這項宗旨是正確的,是必須堅守的。違背這項宗旨,試圖開歷史倒車,把香港和國家分隔開來,注定只能是一場鬧劇,失敗是必然的。

他舉例說,2019年的這場風波,是回歸以來在香港出現的一系列曲解“一國兩制”,鼓吹香港是一個獨立實體的謬論,以及與之相呼應的,諸如“佔中”、“公投”、“反國教”等等行動的必然延續和總表演,其實質就是一個,抵制國家認同。

第二,國安法的制定和相關機構的設立,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原則。他說,這部法律充分照顧到了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法律用詞的中英文定義都是聽取香港專家意見確定下來的。這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範例。

對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引起的不適應問題,他指,制定香港國安法是香港回歸後中央首次運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人對此不理解或感到不適應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是“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這個治理理念提出後的新舉措。

為甚麼會不理解、難適應?徐澤認為,這是在對中央全面管治權的認識有偏差。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源於憲法和基本法,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在此基礎上形成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中央全面管治權包括中央直接行使權力和授予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作為被授權的特區,須對做出授權的中央負責,這就是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這項制度,是從香港回歸之日起就實行的。

他指出,之所以對這個理念、這項制度產生理解的偏差,原因不外兩個:一是我們自己對制度的解釋、教育和學習不到位,有缺課;二是一些錯誤的理念、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曲解給人們以誤導,造成思想混亂。因此,抓緊補課,正本清源,撥亂反正是必要的。

此外,徐澤談到,國家對香港的方針政策和當年的基本法起草者,對香港已經建立並相當成熟的法律體系是高度重視的,因為這是香港得以成為國際性商業都會,特別是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國際物流和航運中心、國際航空樞紐的基本保障。實踐證明,基本法的這項規定符合香港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

同時這項規定也表明,保留這套法律體系必須要有的前提是不能抵觸基本法。他說,香港回歸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作出處理原有法律決定,對原有成文法例的廢和改明確了原則,並以三個附件的形式,列出被廢除的法例和部分條款,以及有關名稱和詞句的替換原則。為防止掛一漏萬,該決定還規定,採用為特區法律的原有法律在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牴觸者,可修改或停止生效。

他指出,事實證明,這項清理原有法律的工作遠沒有結束。比如,在整個過渡時期,特別是基本法頒布後,香港進入後過渡期,英方推行“還政於民”的撤退部署,修改了憲制性法律,引入人權法案條例,並以該法律為依據,修改了大量與社會管理、政府運作有關的法律,這就使基本法定義的原有法律出現了很大變化,這些變化究竟符不符合基本法,或許在當時難以判斷,但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香港的管治由於這些法律的修改,遇到甚麼障礙,哪些是“雷”,哪裏有“坑”,應該不難發現。(完)


【編輯:黎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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